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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作者:时间:2014-07-02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中专生等(包括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停止留校察看;立功者可提前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或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己受过处分者;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申请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在内的各类贫困生资助政策。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如:

1、  组织煽动或威逼学生闹事搅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  制造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谣言;

3、  书写张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大、小字报、标语、漫画、投递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信件、出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刊物;

4、  呼喊反动口号;

5、  策划组织煽动旨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游行、集会;

6、  策划组织反动社团;

7、  抢占学校广播(电视)台或私设广播,进行反动宣传等。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四)考试违纪者:

1、()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核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者,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六)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九)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条例者;

第十条  搅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在宿舍内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教师或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烧、乱扔、乱敲等行为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晚上熄灯时,学生须依时就寝。初次迟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迟归者,或者迟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因迟归而翻墙爬窗者,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私接电线、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煤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严重后果或属有意纵火的,一律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凡有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摆摊买卖或经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新品现价赔偿外,处1-3倍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罚款50元以上100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罚款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挪用或将公共教室桌椅搬回寝室者。以破坏公物论处,参照本条一、二、三款处理。

第十四条 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及私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者,给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100)者,结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外,作如下处理:

(一)对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二)对打架者: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三)对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四)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1、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2、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3、持械打架者;

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5、侮辱殴打教师者;

6、报复打人者;

7、寻衅肇事打架者。

第十六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侵犯人权、侮辱人格者,如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辱骂、诽谤、造谣、诬陷他人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作弊者,按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旷课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1~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1~3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31~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1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端或越轨,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校发生性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二)从事色情活动,虽未发生性行为,但情节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留异性在宿舍睡觉者,一旦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与异性在校园公共场所内拥抱、接吻、相互喂饭等不检点行为者,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六)犯有本条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条例第九条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教室、食堂、图书馆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撕毁布告、毁坏宣传栏、宣传牌,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处分审批表、审定作出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对其审定、备案;如处分涉及到两个或多个院(系、部)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系、部)协商,处分意见要一致。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学生,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系、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报二级学院(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对在宿舍区违纪的学生,由后勤管理中心或辅导员根据违纪情况报二级学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备案。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系(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系(部)、学院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系、部)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四)对于记过及以下的处分,二级学院(系、部)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直接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留校察看的处分,学生工作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受开除学籍的,还须报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二级学院(系、部)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予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六)自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受处分学生可提出撤消处分申请,学校依据学生表现逐级审批是否撤消处分。

第五章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六)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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