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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全国一流职业技术学院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四条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且有3人以上(含3人)或代表团全体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位代表为主提案人,其余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第五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工作组代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七条 提案内容
(一)凡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和教代会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各方面改革、发展、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及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素质。
5、有关教职工的权益、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产业、基建、后勤、财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要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一般不列为提案:
1、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属于党团事务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属于基层单位有权解决的问题;
5、概念不清的问题。
对于不能列为提案的有关问题,可作为教职工意见,由提案征集组代转并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八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三章 提案的审理
第九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大会提案工作组。
第十条 提案工作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一条 由提案工作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第十二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组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四条 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工作组。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16877太阳集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