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下简称“学杂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按时缴纳学杂费。
第四条 学杂费收入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二章 学杂费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任何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 退学、转学(转出)学生学杂费管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退学退费的规定办理。
(一)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转学)退费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学生缴费发票,学校批准后方能办理退学(转学)退费手续;
(二)已缴纳学费的学生退学(转学)时,其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和住宿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全年在校就读时间按10个月计算;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第一学期退学的,退还半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第二学期退学的,不再退还学费;
(四)退学时还欠缴学杂费的学生,需缴清各项欠费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五)新生报到日前已交学杂费,且没有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退回已交学杂费。办理退费流程: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签批→财务部门办理退款。
第八条 中专升大专、转学(转入)、留级、转专业、复学等学生的学杂费管理。
(一)中专升大专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二)转学(转入)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三)留级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四)转专业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五)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杂费日常收取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应及时向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学生缴费情况。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受资助学生审核条件及工作程序;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杂费条件的审定,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缓缴学杂费的,填写《16877太阳集团学生缓缴费申请表》(见附件)履行审批手续。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缓缴学杂费。
第十一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对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不予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杂费催缴的责任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学杂费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科研处应及时将学生中专升大专、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以及其它原因形成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变更学生学杂费收取标准。
第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将新、旧学生住宿安排情况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变更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信息,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在学院教务系统学籍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对未缴清学杂费且未办理任何暂缓缴费手续的学生给予注册学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工作事故由工作责任人与责任人所在部门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学杂费收缴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学院校园网、收费公示栏公示。
第十八条 学生学杂费按学年度收缴。
第十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方式
新生收到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新生报到缴费须知》,按以下方式缴费:
1.通过关注“我院财务微平台”公众号进行缴费。
2.现场缴费:新生报到日,在学校指定场所,通过微信、刷卡、现金等方式缴费。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缴款信息为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并向学生发放教材。
(三)招生管理部门在新生录取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码等相关电子信息,财务处据此录入“学生收费系统”。
第二十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在校学生按入学当年学校公布的学杂费收费标准缴费。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一周,通过关注“我院财务微平台”公众号进行缴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领取
学生缴费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学院财务处把电子票据开具信息发送到学生入学时预留的手机号,学生自行在微信搜索“电子票夹”小程序领取电子票据。
第五章 学杂费的催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缓交学杂费的学生,不能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承诺到期缴交仍不能交足学杂费的学生,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定期在学院校园网公布学生缴费情况,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利用校园网络了解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
财务处在每学期开学第10周后,向欠费学生发出欠费告知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