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8.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5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6、7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1、2、3、4、6、8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我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处负责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专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情况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本系部班级数。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复审意见。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委会施行。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阅读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或受助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领导小组向评委会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工作小组宣布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步骤: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
3.二级学院对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
5.学生工作处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委员会核定,最后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二级学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二级学院在初审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通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审核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写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审核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材料报批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向广东省教育厅上报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后送教育部批复同意,由学院向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向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金,向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分两次发放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16877太阳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