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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16877太阳集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奋发进取,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奖励包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法。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或奖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班的大专国家任务生。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范围:普通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大专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期内品学兼优、未受过违纪处分。

2.评选条件:学习成绩单科(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名次在班内前30%的前提下,由学习成绩名次确定。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班内前2%以内,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班内顺延前3%以内,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班内顺延前5%以内。

第六条 第二课堂成绩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1.第二课堂成绩先进单位: 每年评选1个,由各二级学院申请,学院团委根据活动申请次数、人均“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工作完成程度、资料上交完整度、出勤率、资料上交时间及活动的次数等评选。

2.第二课堂成绩先进班级:各二级学院每年推选2个先进班集体,参照活动申请次数、人均“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工作完成程度、资料上交完整度、出勤率、资料上交时间及活动的次数等评选。

3.第二课堂成绩优秀个人:学年 “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排在班级前5名的,参与二级学院评选一、二、三等奖。具体评选条件为:二级学院根据每班推荐的5名同学按照总数的20%30%50%的比例评选一、二、三等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第二课堂成绩奖的评选

1.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

2.本学年考试、考查作弊者;

3.本学年内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三好学生:

1.评选范围:普通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大专学生,评选人数不能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

2.评选条件:

1)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勇于抵制不良现象,积极参加劳动、素质拓展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2)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所有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平均成绩7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广,能够积极参加课余学术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3)身体好。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当学年度任职的团、学干部,任职时间一学期以上。

2.评选条件:

1)主动配合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搞好班级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反映好。

2)学习勤奋刻苦,求知欲强,学习成绩优良。 当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内前50%之内。

3)一年内学习成绩有补考或受通报评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和人民。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积极要求进步,政治思想觉悟高。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和通报批评。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历年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无补考现象。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可作为评选的参考依据。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在团委、学生会或社团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身心素质良好。

5.能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问题,有正确的择业观;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要,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立足社会、服务社会。

(二)优先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院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实习成绩优异者,综合测评可酌情下调到前25%以内。

2.积极响应国家“三支一扶”计划和“西部计划”的号召,自愿报名并得到批准。

第十条 校长奖章

(一)基本条件

1.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积极要求进步,政治思想觉悟高,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且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10%以内。

(二) 其他条件

1.以排名前三的身份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并获得过全国或省级科技竞赛奖;取得专利证书,有突出创新成果。

2.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或体育等活动并获得过全国或省级奖励,有突出成绩。

3.学术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在核心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发表过文章,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4.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

5.获得全国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6.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有突出表现。

7.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有突出事迹。

8.积极响应国家“三支一扶”计划和“西部计划”的号召,自愿报名并得到批准。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一般按照“班级民主推选、院系审核公示、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学生处复核公示、学院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各类奖项每学年评比一次。其中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10月份开始评比,优秀毕业生是每年6月份开始评比。

第十三条 所有奖励,如需全校通报表彰,必须由学生工作处复审确认。如发现评奖不公,学生工作处有责任督促相关系部改正并进行裁决。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视其情节,取消或追回当年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奖资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对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全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奖励1500元/人;

二等奖学金奖励1000元/人;

三等奖学金奖励500元/人。

第十五条 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在科技、竞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全日制应届大专毕业生,全校表彰并颁发《校长奖章》荣誉称号,给予1000元的奖金。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全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奖的学生全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作废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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