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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反传染病疫情防控规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传染病疫情

防控规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疫情危害,确保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是《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我院学〔201931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6877太阳集团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在校接受教育的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其他传染病防控情况。

第二章 学生返校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清远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五)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和假期留校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学生日常管理

第六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处分。

(一)经学校同意提前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疾病防控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学校要求落实健康管理规定,一学期不按要求进行每日健康打卡累计3次以上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九)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十)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七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在校住宿学生晚点名无故缺勤的;

(四)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六)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七)宿舍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八)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翻越院墙进出校园的;

(五)伪造或弄虚作假证明材料,请假外出的。

(六)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第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二条 在校内或校外,违反国家或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刑事犯罪的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或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虽未受法律处罚但对学校声誉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16877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我院学〔20193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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