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的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信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二)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